生态原产地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定义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部署,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落实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创新实践生态文明,在总结前期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等申报单位,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共建共治”的工作机制,围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开展工作,由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的产品,实施以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为关注重点的区域化管理,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定批准的涵盖一个或多个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区域。

评定标准

1、组织保障体系建设要求。须有健全的“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

2、生态原产地要素要求。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所列生态基础要素、生态核心要素、原产地基础要素、原产地核心要素和综合评定要素所规定的要求。

3、综合比较优势。在同类产品的生产、加工、种养殖、能耗、生态设计、环境绩效、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原材料符合国家资源利用、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较为关注社会公益性;生态环境危害、节能减排、健康安全卫生、废弃物处置评估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考核评定流程

1、受理和初审

申报示范区所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推荐。

2、实施评定

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的推荐材料,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定组进行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完成后应形成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

3、公示、公告

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规定的,做出评定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示、公告,并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证书。

4、标志使用

经批准的示范区及其保护产品应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PEOP)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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